■12种情况下底层住宅不得开店
■申请开店要公示和社区签字
■已经存在的暂不处理
■拆迁时按住宅性质补偿
“底层住宅开店出台新规定了,现在要‘破墙开店’没以前那么容易了。”一份市政府转发市规划局的《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向人们传达出了这样的声音。“根据新文件精神,目前市规划局各相关处室正在对操作细节问题进行程序设计,同时与市工商局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预计在未来一两个星期内会正式步入工作进程。”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王宁在接受采访时说。
主要道路底层住宅不得开店
这项新文件规定,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的,底层住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一、公建配套齐全的小区内部的底层住宅;二、城市主要道路(具体名单见附件)两侧的底层住宅(根据城市规划,统一确定为商业街区的除外);三、属于历史建筑的住宅(因时代久远使原设计使用功能无法实现,经依法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除外);四、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宅;五、非框架结构的底层住宅;六、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的住宅;七、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住宅的传统风貌的;八、破坏绿化或者占用绿地的(包括宅前宅后绿地);九、占用城市道路或者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堆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十一、从事餐饮、娱乐、洗车、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的;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申请要公示和社区签字
那么在符合开店条件时,如何申请在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呢?市规划局综合处处长王学雄说:“新规定出台后,底层住宅开店就不像以前那么随便了,现在要走一整套相当规范的程序,比如新增的社区公示、社区签字等。这套程序不仅比以前复杂,而且在操作上也将十分严格,为的就是能够有效控制底层住宅开店。”
根据新文件规定,首先,申请人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商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持填写完整的申请登记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后,视具体情况征求城管、房管、绿化、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规划局将申请在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在住宅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社区应当予以协助。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住宅坐落地址、使用面积、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住宅装修设计图等。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就公示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同时附住宅同单元及相邻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具的书面意见。
然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并参考公示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规划局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已经存在的暂时不处理
那么,对于那些已经从事经营活动但不符合新文件规定的底层住宅,将怎么处理呢?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王宁解释说:“新文件主要适用于现在和以后的底层住宅经营申请,在新文件出台以前就已经存在的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现象,不在新文件的适用范围内。实际上,以前的底层住宅开店现象也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其中还包括很大一部分已经办理了手续。所以,在积累一定实践经验以后,我们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清理。”
此外,新文件还规定,凡经审核同意改变底层住宅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且不得将其作为改变原规划批准的房屋使用性质的依据。今后若确需扩大,应按本意见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如国家需要征用拆迁,仍按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